開辦養老機構相關手續:
一、開辦養老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1.符合當地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
2.有規範的名稱;
3.有固定的場所和服務設施,有室外活動場所;
4.有相應的資金(前期投入約1萬元/床);
5.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醫生護士可透過與屬地醫院診所簽約實現)。
二、開辦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開辦組織或個人的身份證明;
2.機構章程;
3.資金狀況證明;
4.場所證明;
5.消防安全、衛生防疫證明;
6.與養老服務機構所在地的一級以上醫療機構簽訂的提供醫療服務協議或者內設醫療機構的批准證書。
開辦養老服務機構,應辦理如下手續:
一、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以及非本市組織、個人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直接向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本市其他組織和個人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應當向養老服務機構所在地的區(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區(市)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報市民政部門。
民政部門審查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請的時限為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
二、核准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的,申辦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民政部門的要求進行籌建,經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由市民政部門發給登記證書。
三、申辦人取得登記證書後,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1.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憑登記證書到開辦地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憑登記證書按事業登記管理的規定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3.開辦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憑登記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根據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提出辦院申請。
開辦養老機構相關手續:
一、開辦養老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1.符合當地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
2.有規範的名稱;
3.有固定的場所和服務設施,有室外活動場所;
4.有相應的資金(前期投入約1萬元/床);
5.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醫生護士可透過與屬地醫院診所簽約實現)。
二、開辦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開辦組織或個人的身份證明;
2.機構章程;
3.資金狀況證明;
4.場所證明;
5.消防安全、衛生防疫證明;
6.與養老服務機構所在地的一級以上醫療機構簽訂的提供醫療服務協議或者內設醫療機構的批准證書。
開辦養老服務機構,應辦理如下手續:
一、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以及非本市組織、個人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直接向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本市其他組織和個人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應當向養老服務機構所在地的區(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區(市)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報市民政部門。
民政部門審查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請的時限為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
二、核准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的,申辦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民政部門的要求進行籌建,經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由市民政部門發給登記證書。
三、申辦人取得登記證書後,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1.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憑登記證書到開辦地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憑登記證書按事業登記管理的規定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3.開辦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憑登記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根據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提出辦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