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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ntkhn449

    出口商品中的數量條款一般包括商品的數量、計量單位及數量機動幅度的規定。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根據商品的不同性質,通常使用的計量單位有重量、個數、長度、面積、體積和容積6鍾。 重量的計量方法有按淨重、毛重、公量和理論重量等。 在簽訂合同時一般應明確規定買賣貨物的具體數量作為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數量依據。 但在實際業務中某些商品由於其本身的特性或是受其他條件的限制,賣方的交貨數量要做到與合同完全一致非常困難。為此,對一些難以嚴格計量的商品,通常在合同中規定溢短裝條款或“約”量。常見的數量條款例項如下: 例1.中國大米10000公噸,5%上下由賣方決定 CHINESE RIon. CE 10000 metric tons,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8 例2. 中國花生1000公噸,以毛重作淨,賣方可溢短裝5%,增減部分按合同計算 CHINESE PEANUT, gross for ne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at contract price 在訂立數量條款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例1.中國大米10000公噸,5%上下由賣方決定。, CHINESEREICE10000公噸,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on. 例2.中國花生1000公噸,以毛作淨,賣方可溢短裝5%,增減部分按合同價計算 CHINESE PEANUT,gross for net,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at contract price. 在訂立數量條款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按重量計算的商品應明確用哪種計重方法,即按毛重,淨重或以毛作淨等,在合同中未按毛重或淨重計量時,按慣例應以淨重計量。 2.使用“約”量必須注意其機動幅度及適合的情況。 3.在使用溢短裝條款時,應註明溢短裝部分的百分比,溢短裝部分的選擇權及溢短裝部分的作假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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