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裝配式結構工程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工程設計單位確認的預製構件深化設計圖、設計變更檔案; 2)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所用各種材料、連線件及預製混凝土構件的產品合格證書、效能測試報告、進場驗收記錄和複試報告; 3) 預製構件安裝施工驗收記錄; 4) 連線構造節點的隱蔽工程檢查驗收檔案; 5) 後澆注節點的混凝土或漿體強度檢測報告; 6) 分項工程驗收記錄; 7) 裝配式結構實體檢驗記錄; 8) 工程的重大質量問題的處理方案和驗收記錄; 9) 預製外牆的裝飾、保溫、接縫防水檢測報告; 10) 其他質量保證資料。
2、裝配式結構工程應在安裝施工過程中完成下列隱蔽專案的現場驗收: 1) 結構預埋件、焊接接頭、螺栓連線、鋼筋連線接頭、套筒灌漿接頭等; 2) 混凝土構件與現澆結構連線構造節點處鋼筋及混凝土接茬面; 3) 預製混凝土構件接縫及防水、防火做法。
3、除特殊要求外,裝配式結構可按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要求驗收。裝配式結構中涉及裝飾、保溫、防水、防火等效能要求應按設計要求或有關標準規定驗收。
4、裝配式結構子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關分項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 2) 質量控制資料完整符合要求; 3) 觀感質量驗收合格 4) 結構實體檢驗滿足設計或標準要求。
5、當裝配式結構子分部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 經返工、返修或更換構件、部件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檢驗; 2) 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鑑定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 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鑑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並確認仍可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 經返修或加固處理能夠滿足結構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項工程,可根據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檔案進行驗收。
6、裝配式結構子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後,應將所有的驗收檔案存檔備案。
1、裝配式結構工程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工程設計單位確認的預製構件深化設計圖、設計變更檔案; 2)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所用各種材料、連線件及預製混凝土構件的產品合格證書、效能測試報告、進場驗收記錄和複試報告; 3) 預製構件安裝施工驗收記錄; 4) 連線構造節點的隱蔽工程檢查驗收檔案; 5) 後澆注節點的混凝土或漿體強度檢測報告; 6) 分項工程驗收記錄; 7) 裝配式結構實體檢驗記錄; 8) 工程的重大質量問題的處理方案和驗收記錄; 9) 預製外牆的裝飾、保溫、接縫防水檢測報告; 10) 其他質量保證資料。
2、裝配式結構工程應在安裝施工過程中完成下列隱蔽專案的現場驗收: 1) 結構預埋件、焊接接頭、螺栓連線、鋼筋連線接頭、套筒灌漿接頭等; 2) 混凝土構件與現澆結構連線構造節點處鋼筋及混凝土接茬面; 3) 預製混凝土構件接縫及防水、防火做法。
3、除特殊要求外,裝配式結構可按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要求驗收。裝配式結構中涉及裝飾、保溫、防水、防火等效能要求應按設計要求或有關標準規定驗收。
4、裝配式結構子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關分項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 2) 質量控制資料完整符合要求; 3) 觀感質量驗收合格 4) 結構實體檢驗滿足設計或標準要求。
5、當裝配式結構子分部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 經返工、返修或更換構件、部件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檢驗; 2) 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鑑定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 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鑑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並確認仍可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 經返修或加固處理能夠滿足結構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項工程,可根據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檔案進行驗收。
6、裝配式結構子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後,應將所有的驗收檔案存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