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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5043000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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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7648761603247
(1)市場規制一般法,主要有:①市場準入法,如企業登記法等;②反不正當競爭法;③反壟斷法;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⑤質量規制法,如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⑥價格規制法,如價格法、反暴利法等;⑦合同規制法;⑧中介服務規制法,如廣告法、拍賣法等。 (2)市場規制特別法,主要有金融市場監管法、勞動力市場監管法、房地產市場監管法、電訊市場監管法等。 (3)市場規制相關法,主要有企業法、侵權行為法、合同法、智慧財產權法等。由於市場規制法與相關法律部門交叉,在設計市場規制法體系的結構時,學界存在不同看法。 例如 商業銀行法 第十三條 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動性資產餘額與流動性負債餘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與商業銀行資本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係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係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階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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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濟法的主要內容分為:
①宏觀調控法,其中包括計劃法、財政法、金融法、稅法等;
②市場規制法,其中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