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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而是宣傳廣告

    謝不邀。

    固定資產殘值是指固定資產報廢時回收的殘料價值。主要是在固定資產喪失使用價值以後,經過拆除清理所殘留的、可供出售或利用的零部件、廢舊材料等的價值。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固定資產殘值是可以為零的,但不應出現固定資產殘值是負數的情況。

    雙倍餘額遞減法(DDB, double declining balance method):是用年限平均法折舊率的兩倍作為固定的折舊率乘以逐年遞減的固定資產期初淨值,得出各年應提折舊額的方法,可在第一年折減較大金額。

    雙倍餘額遞減法是在不考慮固定資產預計淨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年年初固定資產淨值和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額的一種方法。應用這種方法計算折舊額時,由於每年年初固定資產淨值沒有扣除預計淨殘值,所以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後期,如果發現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計算的折舊額小於採用直線法計算的折舊額時,就應改用直線法計提折舊。

    現行制度規定的雙倍餘額遞減法的計算規則只是一種原則性的框架,對最後兩年折舊方法的規定沒有廣泛的普遍性,尤其不能生搬硬套,而必須根據淨殘值估計水平的情況,既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最大可能地使用加速折舊法,同時也要確保淨殘值在最後年度留夠。因此雙倍餘額遞減法最後年度折舊計算的處理實際上是加速折舊的基本原則與雙倍餘額遞減的基本計算規則平衡的結果。雙倍餘額遞減法應予修正的幾種情形,可以總結如下:

    一、當淨殘值率較大時,要注意最後年度出現負折舊,宜從早採取平均年限法。

    二、當雙倍餘額遞減能正常用到倒數第二年,且不影響淨殘值,同時整個年度滿足加速折舊法,則宜將雙倍餘額遞法用到最後,不必拘泥於“最後兩年”的限制。

    三、當最後兩年改平均法計算的結果與加速折舊原則出現衝突時,應服從加速折舊要求,可以改為以前年度進行折舊方法的轉換。

    為此,在實務中應用雙倍餘額遞減法計提折舊時,我們應當對固定資產各期折舊計算要有一個合理的規劃,特別是在處理最後年份的折舊計算時,應綜合考慮可能出現的以上各種因素,妥善處理好雙倍餘額遞減法的變形各修正問題,以避免不必要的會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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