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四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申報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變動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涉及本辦法第六條行為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涉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行為的,需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託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影印件。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託的裝飾裝修企業。 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鄰里。 第十六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五)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用;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四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申報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變動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涉及本辦法第六條行為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涉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行為的,需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託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影印件。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託的裝飾裝修企業。 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鄰里。 第十六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五)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用;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