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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nyfzs6690

    1、無權2、並不是所有的都可以隨時出院,醫療機構認為前兩款規定的精神障礙患者不宜出院的,應當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監護人仍要求出院的,執業醫師應當在病歷資料中詳細記錄告知的過程,同時提出出院後的醫學建議,患者或者其監護人應當簽字確認。

  • 2 # 使用者2936662244392

    住院精神病人大多病情較重。

    他們雖身患重病,卻不知正在疾病之中。相反地,認為自己是健康者、是被迫害或因其他特殊原因被送進精神病醫院的。他們在精神病態下對服藥的理解各不相同。專家強調,抗精神藥不宜由精神病人保管,同時,當精神病人服藥時,要有人監護。:

    1、認為藥物是有毒的,醫生、護士已經與外界串通一氣,聯合起來害我,我決不能服藥受害,病人千方百計將藥扔掉、吐掉。

    2、認為自己是健康人。既然沒病,何必服藥?藥品對人體只有害處,沒有好處,所以藥品應該被拋棄。

    3、有些人認為自己不是病人而是罪人,不該活在世上。計劃瞞著工作人員悄悄地將每頓藥物積聚起來,湊到一定數量時,一次吞服,以達到利用精神藥物的“毒性”毒死自己的目的。

    4、認為自己無能,又重病在身,內臟等器官已腐爛,再不能贍養家庭,還要增加親人的經濟負擔,於國、於民、於己不利,不如早點離開人間。於是也會把藥物積存起來作自殺用。精神病人服藥時,要有人監護。服用精神藥是治療精神疾病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精神病院內,病人服藥時,護士總是親眼看著其將藥丸服下,還要囑再飲幾口水,然後再作有關檢查,防止藥丸遺留於手中及口腔內,還要防止個別病人跑到洗手間用特殊催吐法將尚未溶解的藥丸吐出。如需水針劑注射治療時,護士也是小心謹慎,注射了藥物之後,不讓多餘的任何藥品及空瓶遺留在病人身邊。同樣原因,未住院的精神病人,也應避免自己保管藥物。因為他們有相當一部分是初發病或原有精神病又急性發作。即使是剛出院的病人,也應防止在不知不覺中,病情再次發作而導致不服藥,使病情更加惡化,或口服大量藥物斃命。還有些病人會將藥品放在其他人的飲食食物中,以達到“報復”目的。所以精神病人的藥品應由陪護人員保管以防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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