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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706813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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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2008204498042
作為國際法的主體,通常需要具備三個條件:(1)獨立參加國際關係的能力;(2)直接承受國際權利和義務的能力;(3)獨立進行國際求償的能力。三個要件相輔相成,相互聯絡。 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國際組織,民族自決組織,個人是有爭論的,但國際上大部分認同不是國際法主體這一觀點。
作為國際法的主體,通常需要具備三個條件:(1)獨立參加國際關係的能力;(2)直接承受國際權利和義務的能力;(3)獨立進行國際求償的能力。三個要件相輔相成,相互聯絡。 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國際組織,民族自決組織,個人是有爭論的,但國際上大部分認同不是國際法主體這一觀點。
人不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主體。當前國際社會中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是:國家、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以及國家間的國際組織。國際法主體,指參加國際法律關係並承擔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的實體,國際法主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獨立參加國際關係的能力。
2.直接承受國際法上權利和義務的能力,這種能力是法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統一,主要表現為建立外交關係、締結國際條約等。
3.集合體。自然人屬於個體,而國內法上的法人雖然也是一種集合體,但不屬於國際法上的組成國際社會的集合體的範疇。
4.上述三個要件密切聯絡,缺一不可。國際法主體的範圍:1.國際法主體包括國家、國際組織、爭取獨立的民族、非政府組織、法人和自然人。國家是基本主體,國際組織、爭取獨立的民族、非政府組織、法人和自然人是不同程度上的有限的主體。2.關於“個人是不是國際法主體”這個問題存在很大的爭議,目前中國學者傾向於否定個人是國際法主體,隨著國際法的發展,支援非政府組織、法人和個人是有限的國際法主體的例子無疑將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