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泰山木32140178
-
2 # 一紙家書
從兩個方面解釋一下:
繼承人繼承人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法定繼承人,一類是遺囑繼承人。
(1)法定繼承人。子女是父親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這個“子女”包括:生子女(婚生或非婚生)、養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等三類。一婚子女即為生子女,完全具有法定繼承權。
(2)遺囑繼承人。遺囑是可以指定任何人甚至合法機構作為繼承人的,而且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也就是說,如果生前有合法有效遺囑,就不涉及法定繼承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父親訂立了遺囑、且指定的繼承人是一婚子女之外的,那麼就沒有繼承權了。
另外一種情況開篇提到“基本可繼承”,是因為在繼承法中還有這樣的規定(不摘抄法條了,說一下意思):對被繼承人有傷害的、虐待的、脅迫的等等,是不能繼承的;對老人盡孝少或者不孝的,少分或者不分。
也就是說,如果一婚子女有什麼“對不住”老人的情況,會喪失部分甚至全部繼承權。
父母離婚影響父母相互之間的贍養和繼承義務權利,而不影響首婚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贍養和繼承義務權利。
父母無論是喪偶還是離婚再婚,即使首婚子女隨父母再婚與繼父母建立撫養與贍養義務,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後,不妨礙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雙方都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