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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文金髮律師

    你好,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法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第三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第三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這個條款,分三點來說:

    一般情況下,由老闆來承擔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其行為是受僱主的指示,為僱主的利益,在僱員沒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根據法律應該由僱主承擔責任。

    其實,這類似於單位需為職工履行職務行為造成第三方損失埋單是一個原理。

    實踐中,具體到交通事故,一般認為如果僱員在交通事故中承擔非主要責任以上時,屬於一般情形,由僱主承擔責任。

    僱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僱主和僱員承擔連帶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僱員被認定為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時,則僱員需與僱主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具體到本案來說就是員工和僱主一起承擔責任,權利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個人或者同時要求二個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當員工沒有賠償能力時,權利人可以要求僱主承擔全部責任,反之亦然。

    如果生效判決確定僱主與員工一起承擔連帶責任,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法院可以應權利人申請,執行僱主和當事員工任一人財產,直至執行全部到位。

    在僱員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僱主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僱員追償

    在僱主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法律上僱主承擔責任以後,可以向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員工追償。

    需要注意的是,僱主的追償權的前提條件是員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如果是一般過失,則僱主承擔責任後,不可以追償,即這種情況下完全由僱主承擔。

    實際上,即使僱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理論上僱主可以追償,但在實踐中基本上仍是僱主承擔責任的多,雖然說僱主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僱員追償,但是,一般僱員經濟條件有限,現實中鮮有追償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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