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世界上最完善的職業化聯賽之一,NBA的轉會制度確有獨到之處,但它本身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亦經歷著逐漸完善、成熟的階段。或許,這個發展的過程更值得我們去研究和探討。
早先的NBA轉會一直處於一種無序狀態,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進行管理。
1984~1985賽季,考慮到平衡各球隊間的實力,NBA官方推出了NBA現行轉會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項政策——球隊球員薪水封頂。但這種做法帶來諸多爭議,強弱的趨同,明星球員在金錢和名譽之間搖擺,球員的流動不合理等等。
為此,NBA特地配套了一個“簽約換人”的做法,允許球隊進行先簽約再換人,其主要目的就是使那些已經超出薪水上限的球隊,依然有可能簽約新的球員,同時也給失去自由轉會人的球隊一定的經濟補償。
隨後NBA官方在實際操作中不斷摸索經驗,又相繼推出三條措施:
“伯德條款”:允許那些已經超過工資上限的球隊,簽約自己的自由轉會人,只要他在前三個賽季部分或者全部效力該球隊,或者在交易中轉會其他球隊,其工資又不超過應得的最高限額,年薪漲幅為12.5%。
“100萬特例”:允許那些超過上限的球隊簽約一個或者數個球員,但他們第一年的工資總數不得超過120萬美元。按照先前達成的一攬子協議,此特例可在六年內使用三次,但不能連續使用,合同期不超過兩年。球隊可以使用這個特例簽約自己或者別人的自由人,但不適合於兩隊之間的換人交易。
“中級225萬特例”:允許那些超過上限的球隊簽約一個或者數個球員,但他們第一年的工資總數不得超過225萬美元。按照先前達成的一攬子協議,這個特例可以在六年內每年都使用,合同期也可以長達6年。同樣,球隊可以使用這個特例簽約自己或者別人的自由人,但不適合於兩隊之間的換人交易。
即使是這樣,NBA的轉會制度也不是無懈可擊,毛病依舊存在:由於NBA球隊對人才的爭奪越來越激烈,為了避開薪金封頂的約束,不少球隊和球員暗地裡進行違反勞資協議的各種幕後交易,像森林狼隊和喬·史密斯的秘密合同就嚴重違反了勞資協議中有關工資上限的規定。雖然後來雙方都已遭到處罰,但難保其他28支球隊不再犯。
作為世界上最完善的職業化聯賽之一,NBA的轉會制度確有獨到之處,但它本身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亦經歷著逐漸完善、成熟的階段。或許,這個發展的過程更值得我們去研究和探討。
早先的NBA轉會一直處於一種無序狀態,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進行管理。
1984~1985賽季,考慮到平衡各球隊間的實力,NBA官方推出了NBA現行轉會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項政策——球隊球員薪水封頂。但這種做法帶來諸多爭議,強弱的趨同,明星球員在金錢和名譽之間搖擺,球員的流動不合理等等。
為此,NBA特地配套了一個“簽約換人”的做法,允許球隊進行先簽約再換人,其主要目的就是使那些已經超出薪水上限的球隊,依然有可能簽約新的球員,同時也給失去自由轉會人的球隊一定的經濟補償。
隨後NBA官方在實際操作中不斷摸索經驗,又相繼推出三條措施:
“伯德條款”:允許那些已經超過工資上限的球隊,簽約自己的自由轉會人,只要他在前三個賽季部分或者全部效力該球隊,或者在交易中轉會其他球隊,其工資又不超過應得的最高限額,年薪漲幅為12.5%。
“100萬特例”:允許那些超過上限的球隊簽約一個或者數個球員,但他們第一年的工資總數不得超過120萬美元。按照先前達成的一攬子協議,此特例可在六年內使用三次,但不能連續使用,合同期不超過兩年。球隊可以使用這個特例簽約自己或者別人的自由人,但不適合於兩隊之間的換人交易。
“中級225萬特例”:允許那些超過上限的球隊簽約一個或者數個球員,但他們第一年的工資總數不得超過225萬美元。按照先前達成的一攬子協議,這個特例可以在六年內每年都使用,合同期也可以長達6年。同樣,球隊可以使用這個特例簽約自己或者別人的自由人,但不適合於兩隊之間的換人交易。
即使是這樣,NBA的轉會制度也不是無懈可擊,毛病依舊存在:由於NBA球隊對人才的爭奪越來越激烈,為了避開薪金封頂的約束,不少球隊和球員暗地裡進行違反勞資協議的各種幕後交易,像森林狼隊和喬·史密斯的秘密合同就嚴重違反了勞資協議中有關工資上限的規定。雖然後來雙方都已遭到處罰,但難保其他28支球隊不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