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承諾生效的條件:
承諾的主體只能是受要約人。這意味著,非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的意民表示並非承諾,而是向要約人發出的要約。
承諾的內容是同意要約,它強調承諾的內容與要約的內容應當一致。承諾實質性變更要約的,為新要約。中國合同法對承諾與要約內容的一致性原則作了靈活處理,允許承諾作出大量實質性變更。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及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承諾的效力如何體現
1、承諾的效力。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將近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的生效亦採取到達主義,與要約相同。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承諾遲到的效力。
(1)因承諾自身原因遲到的,原則上承諾無效,為新要約。《合同法》第28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除要約人及地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2)因非由於承諾人自身原因遲到的,原則上承諾有效。《合同法》29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鏟。”
3、承諾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要約人接受要約所做的答覆不發生法律效力:
(1)承諾撤回。承諾人可以發出承諾後又撤回承諾,但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2)承諾逾期,要約方沒有認可其為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承諾生效的條件:
承諾的主體只能是受要約人。這意味著,非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的意民表示並非承諾,而是向要約人發出的要約。
承諾的內容是同意要約,它強調承諾的內容與要約的內容應當一致。承諾實質性變更要約的,為新要約。中國合同法對承諾與要約內容的一致性原則作了靈活處理,允許承諾作出大量實質性變更。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及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承諾的效力如何體現
1、承諾的效力。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將近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的生效亦採取到達主義,與要約相同。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承諾遲到的效力。
(1)因承諾自身原因遲到的,原則上承諾無效,為新要約。《合同法》第28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除要約人及地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2)因非由於承諾人自身原因遲到的,原則上承諾有效。《合同法》29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鏟。”
3、承諾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要約人接受要約所做的答覆不發生法律效力:
(1)承諾撤回。承諾人可以發出承諾後又撤回承諾,但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2)承諾逾期,要約方沒有認可其為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