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一方再婚後,有權單獨處理繼承所得。
題主這個問題,涉及到兩個話題:一個是繼承問題;一個是繼承所得與婚姻關係問題。
這裡有個概念需要說明一下:題主這種情況,在世一方繼承所得,屬於其個人合法財產,與再婚無關,可自行處置。
題主的情況無非有兩種:
不管哪種情況,繼承所得,均算作其個人合法財產,與配偶無關。因為:
題主獲得的繼承權,屬於個人在再婚前即獲得的權利,這項權利不能因為當時沒有辦理過戶、再婚了才辦理,就“自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此,在世一方,完全有權利單獨處置繼承所得。
有權處理的,前夫或前妻死亡後,繼承的遺產屬於個人所有。不因再婚改變。
但應該注意,再婚的配偶同樣也有繼承權,為避免矛盾最好訂立遺囑或婚前財產協議。
在世一方再婚後,有權單獨處理繼承所得。
題主這個問題,涉及到兩個話題:一個是繼承問題;一個是繼承所得與婚姻關係問題。
這裡有個概念需要說明一下:題主這種情況,在世一方繼承所得,屬於其個人合法財產,與再婚無關,可自行處置。
題主的情況無非有兩種:
一種是在繼承完畢之後再婚。一種是再婚之後,才辦理完繼承手續。不管哪種情況,繼承所得,均算作其個人合法財產,與配偶無關。因為:
題主獲得的繼承權,屬於個人在再婚前即獲得的權利,這項權利不能因為當時沒有辦理過戶、再婚了才辦理,就“自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此,在世一方,完全有權利單獨處置繼承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