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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在世一方再婚後,有權單獨處理繼承所得。

    題主這個問題,涉及到兩個話題:一個是繼承問題;一個是繼承所得與婚姻關係問題。

    這裡有個概念需要說明一下:題主這種情況,在世一方繼承所得,屬於其個人合法財產,與再婚無關,可自行處置。

    題主的情況無非有兩種:

    一種是在繼承完畢之後再婚。一種是再婚之後,才辦理完繼承手續。

    不管哪種情況,繼承所得,均算作其個人合法財產,與配偶無關。因為:

    題主獲得的繼承權,屬於個人在再婚前即獲得的權利,這項權利不能因為當時沒有辦理過戶、再婚了才辦理,就“自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此,在世一方,完全有權利單獨處置繼承所得。

  • 2 # 郭曉磊律師

    有權處理的,前夫或前妻死亡後,繼承的遺產屬於個人所有。不因再婚改變。

    但應該注意,再婚的配偶同樣也有繼承權,為避免矛盾最好訂立遺囑或婚前財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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