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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業採用不附追索權方式將其持有的應收票據出售給銀行,會計核算是:借:銀行存款財務費用貸:應收票據票據到期時,承兌人的無論是否支付,都與貼現企業無關,貼現企業無需進行賬務處理。二、財政部《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四)》的通知(財會[2004]3號)規定:如果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在貼現的應收債權到期,債務人未按期償還,申請貼現的企業不負有任何償還責任時,應視同應收債權的出售,按財會[2003]14號檔案的相關規定處理。財政部《關於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從事應收債權融資等有關業務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會[2003]14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不附有追索權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規定。應收票據比照《解答(四)》和《暫行規定》進行會計處理,考慮到應收票據不存在提取的壞賬準備、貼現金額是按照考慮協議中約定預計將發生的銷售退回和銷售折讓(包括現金折扣,下同)的金額後根據公式計算的等因素,不帶追索權的票據貼現,一般不會涉及到“壞賬準備”科目、“營業外支出——應收債權融資損失”、“營業外收入——應收債權融資收益”科目。企業將應收票據上的風險和未來經濟利益全部轉讓給銀行,衝減應收票據的賬面價值,應收票據貼現值(即貼現所得金額)與賬面價值之差額計入“財務費用”(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貸方)。對已貼現的無追索權的商業匯票到期,因貼現企業不承擔連帶償付責任,不作任何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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