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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601102308017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當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一)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在現時條件下,企業沒有其他現實的選擇,只能履行該義務,如當企業與其他主體簽訂購貨合同時,相關法律就要求供貨企業必須履行與之相關的合同規定的以及有關各方合理預期企業應當履行的各項義務。  (二)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履行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現時義務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超過50%但小於或等於95%時,可以確認該預計負債。  履行或有事項相關義務導致經濟利益流出的可能性,根據新會計準則的相關解釋,通常按照下列情況加以判斷:當事項發生的機率區間為大於95%但小於100%時,將結果的可能性定義為“基本確定”;當事項發生的機率區間為大於50%但小於或等於95%時,將結果的可能性定義為“很可能”;當事項發生的機率區間為大於5%但小於或等於50%時,將結果的可能性定義為“可能”;當事項發生的機率區間為大於0但小於或等於5%時,將結果的可能性定義為“極小可能”。這個可能性由於是一個估計值,可能會受到估計者的資訊量及判斷能力的影響,不一定非常準確。  (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預計負債的最佳估計數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預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最佳估計數應根據不同的情況計算確定。  首先,當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連續範圍,且該範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時,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該範圍內的中間值確定。  其次,當所需支出不存在一個連續範圍,或雖存在一個連續範圍但該範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不相同時,應分別根據或有事項涉及單個專案和涉及多個專案的不同情況確定。當或有事項涉及單個專案時,預計負債按照最可能發生的金額確定。  而當企業清償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補償的,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不允許直接衝減預計負債。確認的補償金額也不應當超過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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