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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213846046785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那麼久表示房屋租賃合同即將終止,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按合同日期遷出承租的房屋。如果承租人需要繼續使用該房屋,應當在合同上租賃期限前3個月向房東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進行續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房屋退還出租人、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租金的。有些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後,並不向承租人提出收回房屋,而繼續向承租收取房租,這實際上是承諾了租賃的延長,而不能稱承租人違約。但這種延長的租賃關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易於產生糾紛。因此,如果雙方都願意續約,應重新辦理租賃備案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證》。擴充套件資料:房租到期了房戶不搬:1、告知其在一個合理期限內(如3天)搬離並交清房款,否則向法院起訴。2、如在告知期限內未搬離,到法院立案庭起訴,並請求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查封存在房內的貨物。3、起訴還房款、遲延給付房款的同期銀行利息、搬離租屋、給付超期租住的租金。如果承租人未及時提出繼續租用的要求,但在租賃期滿後又未及時遷出承租的房屋,即屬違約行為。這時,承租人除了應當支付逾期使用期間的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如果因這一違約行為給出租人造成經濟損失,而這種損失已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對於私有出租的房屋,適用於相關法律規定:“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有些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後,並不向承租人提出收回房屋,而繼續向承租人收取房租。這實際上是承諾了租賃期的延長,而不能稱承租人違約。但這種延長的租賃關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易於產生糾紛。因此,如雙方都願意續約,應重新辦理租賃備案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如果在房屋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人由於某種原因,確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如果因出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而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承租人以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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