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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YuanTeng
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但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但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帶病投保並非一定不行,保費或增加 投保時,投保人如果在保單上如實填寫了自己的病史,保險公司在核查情況後,除了有可能拒絕承保外,也可能針對投保人的情況,以增加某項保障專案的保費,或者將這些告知的疾病作為除外責任等形式予以承保。 有關壽險人士解釋稱,“許多重大疾病與某些常見病有著密切的關係,如慢性乙型肝炎在醫學上已被認定與肝癌有關,但是卻不一定會導致肝癌。如果客戶有乙肝病史,但是想要購買長期疾病保險,那麼保險公司也可能會採取上面兩種方式來進行承保。” 2、投保前未如實告知病情,易引發理賠糾紛 投保人如實告知既往病史等極其重要,這往往也是理賠糾紛的爭議點。按理說,保險公司在核保環節,需要掌握投保人的體徵資訊。但對所有的投保人進行全面的體檢成本較高,基本不太現實。比如說,有的腫瘤長在身體某個隱秘部位,很多時候要做CT或者核磁共振才能檢查出來。一般來說,投保時還是多以投保人自身的誠信為主。 中國《保險法》規定,“對於健康險而言,投保前已有的疾病和症狀,不在承保範圍內。”保險公司也有專門的核賠部門,如果在醫院瞭解下來,客戶有相關病史而提前又沒說,最後是有理由拒賠的。 並非所有帶病投保超過2年的案例都能成功索賠,而是需要依情況而定。 事實上,有些疾病潛伏期很長,短時間內可能自身都無法察覺,因而在投保時由於自己並不知情,也就無法從實告知,這種便屬於無意識帶病投保。這種情況下,如果兩年內,被保人病情表現出來並開始惡化,最後導致需要賠付。保險公司知情後,有權將合同解除。如果投保滿了兩年,保險公司基本不會因為當初沒有發現病史而拒賠。 若不是無疑是帶病投保,而是故意隱瞞,那麼一旦被保險公司查出,即使投保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仍可能將醫療記錄作為證據而拒絕賠付。 保監會發布《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 對於首次帶病投保的,保險公司可以以適當降低保險金額的形式來承保,這便控制了公司的經營風險。目前已在蕪湖、寧波等地開始試點,廣州尚不在試點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