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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手機使用者58194295125

    這個說過多次,小區物業管理問題,亂象叢生,複雜得很,因為國家沒有一個明確部門管理系統,就很難說和解決亂象問題,如果比較大的小區,由業主聯合起來主張業主權益,向所屬轄區的區,街道辦事處反應問題,共同協商解決。

  • 2 # 關注小區

    闡明其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小區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或車庫的歸屬,由開發單位(或委託服務單位)通過出售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有的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有些地方規定在專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件中註明,並明確車位庫的配置比例,但應先滿足業主需求,這就要求開發商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對於空置的多餘規劃車位,開發商可以出租給小區外的使用人,但租期有所限制等等。對於收取的車位費、應如同購買或租賃房屋,需繳納的服務費雷同吧。

    再聊第二、如果是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應屬於小區業主共同所有。情理上不應收車位費。在此需提到為什麼會有物業費?相關法規規定,按照合同約定,服務管理單位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保,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衛和秩序,應收費用。簡單而言,就是管理公共部分,間接為業主服務而收費。而車輛應屬私有財產,不視物業範疇,應是管理單位的額外服務。而後“繁衍”了有收車位使用費、車位管理費、車位保管費等,應按委託協議約定,各分擔車輛的不同責任等。

    假如停車不登記管理收費,外來車輛可能會乘虛而入無序停放小區,實施其它違規活動等,給管理單位增加負擔,不但侵佔了業主利益,萬一消防通道堵塞,對業主安全和出行不利,服務管理單位將會因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面臨處罰,後果嚴重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有的小區車位配置比例較低,個別業主多佔用車位,導致後來的業主沒有車位,還有無車業主沒有佔用車位,但也是車位的共有人,理應獲得分配補償。 而管理單位對收取的車位費,應部分為管理成本,部分為共有車位收益歸全體業主分配。

    按照政府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精神,對於服務管理單位接受委託,按照停車服務合同約定,向車主使用人提供停車場地、設施以及停車秩序管理,應放開服務費用。

    最後、如果地下人防車位是開發商投資建設的,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開發商應有權進行使用管理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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