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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919361370523

    具體參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為: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發現沒?立法者的立法意圖是啥?立法者是不是力圖面面俱到?實務中也是這樣的,只跟工作沾那麼點兒邊兒,甭管是個人操作失誤還是其他工作單位無過錯情況,員工人身或者財產安全遭受損失,公司都必須賠償。當然題主所說的情況,公司和犯罪嫌疑人同為過錯方是要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而且犯罪嫌疑人是主要過錯方,這種情況下公司承擔小部分賠償責任就好了。其實立法者的意圖是好的嘛,保護弱勢群體唄,不管怎麼說相對公司而言員工要弱勢的多了,傾斜保護也很合理很合邏輯吧。再說一件真事兒,親戚的工廠裡,有個員工工作的時候打情罵俏,疏忽大意把手切斷了,賠了120萬。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我都四十多歲了,學廚師還來的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