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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何以笙丶丶

      1、頭骨受傷,那麼醫療期至少為3個月的醫療期才能做勞動能力鑑定(傷殘鑑定)。

      2、申請工傷鑑定時需滿足最低的醫療期

      1-2個月:頭皮裂傷、血腫;

      3個月:顱骨,顱底骨折,頭面部骨折,上肢骨折,肋骨骨折,橫突、棘突、椎板骨折,截肢(指、趾),軟組織挫傷,腦震盪,臟器挫傷保守治療,燒傷(小面積、淺度),眼科一般性疾病(除外傷性白內障、視神經萎縮、球內異物外),耳鼻咽喉一般性疾病(除鼻及鼻竇良性腫瘤),口腔一般性疾病(除口腔額面部嚴重軟組織挫傷);

      6個月:骨盆骨折,下肢骨折,椎體骨折,腦挫裂傷,臟器破裂手術,燒傷(大面積、深度),眼科(傷性白內障、視神經萎縮、球內異物),鼻及鼻竇良性腫瘤,口腔額面部嚴重軟組織挫傷;

      1年:氣管外傷,股骨頸骨折,腦出血

      1.5年:脊柱骨折並脊髓損傷。

      因病鑑定申請時需滿足的醫療期規定

      (1)癲癇病、腦外傷及一氧化碳中毒所致器質性精神疾病需病史2年以上。

      (2)普通精神疾病需病史5年以上;雙向情感障礙虛年病史以上並且男性年齡需達到50週歲以上,女性要45週歲以上。

      (3)惡性腫瘤及癌症無病程要求。

      (4)其它疾病醫療期一年以上。

      注意:同一疾病自上次鑑定結論做出之日起一年內不能重複申請因病鑑定(惡性腫瘤病情加重的除外),超過一年的需提供病情加重的病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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