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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深圳劉芳律師

    你好!

    (1)

    子女買房,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該房產屬於出資方對自己子女的贈予。該房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因為結婚,雙方父母都出資買房,房產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該房產屬於夫妻共有,其產權比例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分配。但是一方父母明確表示自己雖然出資,但是自己子女不要求產權的除外。

    (2)

    這一規定是經過了一個從不合理到合理的演變過程的。

    房子是生活必需品,這些年房價步步走高,已經成了“奢侈品”,很多人望房興嘆、望塵莫及。當下離婚率又這麼高,離婚財產分割中,對房產的爭奪愈演愈烈。因此如何科學地處理房子之爭,是解決婚姻糾紛案件的重頭戲。

    2003年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出資買房,該房產認定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予,但是父母表示贈予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買房的,該房產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予。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予一方的除外。老百姓很少知道有這個法律規定,也不懂得在買房時到公證處去做個公證,表示他們買房只是給自己的子女,而不是給對方。

    這一規定,明顯不合理,也不公平;首先,把房產是否給予自己子女的還是給雙方的,用婚前購買和婚後購買來界定,這明顯違背了父母的意願,父母在子女結婚前買房就是對自己子女的贈予,子女結婚後買房的就是對雙方的贈予,有哪個父母明知當下離婚率這麼高,離婚了對方就能分走一半房產,他們怎麼能心甘情願把積蓄了半輩子甚至一輩子的養老錢白白贈予給跟他們子女離婚的人呢?而另一方,則透過婚姻,就可以不勞而獲地得到對方一半的房子,那婚姻豈不成了斂財的工具了?

    因此,2011年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三,對《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不合理的部分進行了修改,無論婚前還是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都是對自己子女單方的贈予。這個《婚姻法》解釋三是目前為止,對婚姻財產和私人財產保護最為完善和合理的規定。

    過去的《婚姻法》在財產方面的規定往往是,“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而“解釋三”的規定是:“我的是我的,你的不是我的”。

  • 2 # 靜靜沒煩惱

    子女買房父母出錢是贈予還是借貸,這需要父母與子女約定,是贈予的話,贈予的前提條件是啥,一般都是子女很好的給父母養老,父母百年後買房時出的錢就歸該子女了,但是如果子女沒有履行約定,父母還是可以將買房時出的錢要回來的,並且還要把增值部分也拿走。強調一點:父母就是買房時不出錢,子女也是有給父母養老的義務的。如果約定的是借貸的話,子女是必須返還父母這筆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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