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根據50974-2014的
5.2.1 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應滿足初期火災消防用水量的要求,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類高層公共建築不應小於 36m3 ,但當建築高度大於 100m 時不應小於 50m 3 ,當建築高度大於150m 時不應小於 100m3 ;
2 多層公共建築、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和一類高層居住建築不應小於 18m3 ,當一類住宅建築高度超過 100m 時不應小於 36m3 ;
3 二類高層住宅不應小於 12m3 ;
4 建築高度大於 21m 的多層住宅建築不應小於 6m3 ;
5 工業建築室內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當小於等於 25L/s 時不應小於 12m3 ,大於 25L/s 時不應小於18m3 ;
6 總建築面積大於 10000m2 且小於 30000m 2 的商店建築不應小於 36m 3 ,總建築面積大於 30000m 2 的商店不應小於 50m3 ,當與本條第 1 款規定不一致時應取其較大值。
5.2.2 高位消防水箱的設定位置應高於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且最低有效水位應滿足水滅火設施最不利點處的靜水壓力,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類高層民用公共建築不應低於 0.10MPa,但當建築高度超過 100m 時不應低於 0.15MPa;
2 高層住宅、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多層民用建築不應低於 0.07MPa,多層住宅確有困難時可適當降低;
3 工業建築不應低於 0.10MPa;
4 當市政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在滿足生產生活最大小時用水量後,仍能滿足初期火災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壓力時,可由市政給水系統直接供水,並應在進水管處設定倒流防止器,系統的最高處應設定自動排氣閥;
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水滅火系統應根據噴頭滅火需求壓力確定,但最小不應小於
0.10MPa;
6 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本條第 1~5 款的靜壓要求時,應設穩壓泵。
5.2.3 高位消防水箱可採用熱浸鋅鍍鋅鋼板、鋼筋混凝土、不鏽鋼板等建造。
主要是根據50974-2014的
5.2.1 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應滿足初期火災消防用水量的要求,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類高層公共建築不應小於 36m3 ,但當建築高度大於 100m 時不應小於 50m 3 ,當建築高度大於150m 時不應小於 100m3 ;
2 多層公共建築、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和一類高層居住建築不應小於 18m3 ,當一類住宅建築高度超過 100m 時不應小於 36m3 ;
3 二類高層住宅不應小於 12m3 ;
4 建築高度大於 21m 的多層住宅建築不應小於 6m3 ;
5 工業建築室內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當小於等於 25L/s 時不應小於 12m3 ,大於 25L/s 時不應小於18m3 ;
6 總建築面積大於 10000m2 且小於 30000m 2 的商店建築不應小於 36m 3 ,總建築面積大於 30000m 2 的商店不應小於 50m3 ,當與本條第 1 款規定不一致時應取其較大值。
5.2.2 高位消防水箱的設定位置應高於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且最低有效水位應滿足水滅火設施最不利點處的靜水壓力,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類高層民用公共建築不應低於 0.10MPa,但當建築高度超過 100m 時不應低於 0.15MPa;
2 高層住宅、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多層民用建築不應低於 0.07MPa,多層住宅確有困難時可適當降低;
3 工業建築不應低於 0.10MPa;
4 當市政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在滿足生產生活最大小時用水量後,仍能滿足初期火災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壓力時,可由市政給水系統直接供水,並應在進水管處設定倒流防止器,系統的最高處應設定自動排氣閥;
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水滅火系統應根據噴頭滅火需求壓力確定,但最小不應小於
0.10MPa;
6 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本條第 1~5 款的靜壓要求時,應設穩壓泵。
5.2.3 高位消防水箱可採用熱浸鋅鍍鋅鋼板、鋼筋混凝土、不鏽鋼板等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