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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永記利維

    採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應設高位消防水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儲水量,一類公共建築不應小於18m3;二類公共建築和一類居住建築不應小於12m3;二類居住建築不應小於6.00m3。

    2、高位消防水箱的設定高度應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當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時,高層建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於0.07MPa;當建築高度超過100m時,高層建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於0.15MPa。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上述靜壓要求時,應設增壓設施。

    3、並聯給水方式的分割槽消防水箱容量應與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4、 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應採取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5、 除串聯消防給水系統外,發生火災時由消防水泵供給的消防用水不應進入高位消防水箱。

    要求:

    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合並的水箱,應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發生火災後,由消防水泵供給的消防用水,不應進入消防水箱,應在消防水箱的出水管上設定止回閥。消防水箱宜用生活、生產給水管道充水。

    高層建築物內的消防水箱宜採用兩個,在一個水箱檢修時,仍可儲存必要的消防應急用水,並應在水箱的底部用聯絡管連線,聯絡管上設定閥門,此閥處於常開狀態。

    消防水箱宜與其他用水的水箱合用,使水箱內的水經常處於流動更新狀態,以防水質變壞,其他用水可採用虹吸管頂鑽眼等措施供給。消防水箱的附件配置及消防水箱安裝、佈置可參照一般給水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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