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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896557827364

     獨生子女證申請書 我叫XXX,今年XX歲,女,身份證號XXXXXXXXXX,現住XXXXXXXX。 XX年XX月XX日,我於XX地的XX結婚,婚後於XX年XX月XX日生下一X孩。取名XXX,為響應國家號召,經我和丈夫XX商量,我們終身就只要這一個孩子,現特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望批准為盼。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2002年9月1日前稱《獨生子女證》(有地區稱《獨生子女光榮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為一種榮譽。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週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週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  對於大部分省市,領取第二胎指標還是非常困難,細則執行上要根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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