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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203821657864

    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可以先看看案例:

    案例一

    信合公司2019年1月購買二手裝置一臺,未取得發票。2-7月份計提了折舊費12萬元。

    請問:12萬元折舊能否在2019年度稅前扣除?

    答覆:不得稅前扣除。

    提醒:雖然按照會計準則已經計提了折舊費,但是年終彙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案例二

    信合公司在建了辦公樓,由於承建方質量問題等原因,信合公司尚未支付剩餘工程款,承建方也未開過來工程發票。目前辦公樓2019年1月已經投入使用。2-7月份計提了折舊費12萬元。

    請問:12萬元折舊能否在2019年度稅前扣除?

    答覆:可以稅前扣除。

    提醒1:辦公樓投入使用後,即便是未取得發票,也應該暫估轉固處理,同時按照規定計提折舊。但需要在2019年底之前取得工程款發票,並根據發票金額對固定資產價值進行調整處理。

    提醒2:若是在2019年底之前沒有取得工程款發票,則折舊費不得稅前扣除,年終彙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參考一

    國稅函〔2010〕79號《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

    關於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髮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參考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徵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參考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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