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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姚文龍律師

    如何看待那些對兒童進行犯罪的人進行嚴打和從重處罰,我作為一個和法律經常打交道的人而言,我是非常贊成此種觀點的。

    孩子是善良可愛的,很少有人會對孩子做出一些很壞的事情,但總會有一些心理變態的人會來對兒童進行犯罪,這就會讓我們廣大的百姓產生極大的憤慨,我們憤怒的是怎麼會有人對手無寸鐵毫無還手能力的兒童進行攻擊,怎麼會有人和毫無矛盾的兒童實施暴力行為。因此每當發生此類案件,比如說4.27的米脂砍殺學生案,犯罪嫌疑人趙澤偉持匕首殺死9名學生,砍傷10人,如此喪心病狂的手法引發全社會的怒火,最終在有關部門的作用下,僅僅5個月就執行了死刑,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國家對兒童犯罪的人進行嚴打。

    我們在從法律角度來分析這種觀點,法律是非常保護未成年兒童的權利,特別是刑法就著重的列明瞭對未成年兒童犯罪的加重處罰。我列幾個例子供大家參考。

    1、普通的強姦罪中一般是要被判處3到10年的有期徒刑,但如果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刑罰為死刑,從中可以看出律法著重打擊侵犯未成年少女的性自主權,保護幼女不受侵犯,違法者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2、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強制猥褻侮辱罪中的第二款也寫了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規定從重處罰,我要說明的是這裡的猥褻侮辱,並不是侮辱名譽、榮譽,也是對兒童“性”方面的侮辱,由此可見法律在兒童“性安全”方面是極力保護、嚴厲打擊。

    3、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中最後一款:按照被收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為何此款僅註明不阻礙婦女返回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沒有包括兒童呢?因為法律更打擊買賣兒童的行為,絕對絕對的禁止,從源頭上減少買賣的形成,沒有收買就減少拐賣,因此國家為了震懾惡意收買者,只要你收買了被拐賣的兒童(善意解救兒童的另說),即使不阻礙兒童返回,也同樣不能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必須嚴打買賣兒童的行為。

    綜上所述,侵犯兒童的權益、甚至對兒童進行犯罪的,在法律層面上都是會從重或者加重處罰的,切有關公檢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都會傾向於保護兒童,在實際操作上更是對犯罪嫌疑人加大懲戒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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