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起草食品(含食品新增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
(二)建立食品藥品重大資訊直報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三)負責制定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國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落實。
(四)負責建立食品安全資訊統一公佈制度,公佈重大食品安全資訊。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食品安全標準,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五)負責組織制定、公佈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制定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註冊並監督檢查。
(六)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並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擬訂並完善執業藥師資格准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藥師註冊工作。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制定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七)負責制定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並監督實施。
(一)負責起草食品(含食品新增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
(二)建立食品藥品重大資訊直報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三)負責制定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國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落實。
(四)負責建立食品安全資訊統一公佈制度,公佈重大食品安全資訊。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食品安全標準,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五)負責組織制定、公佈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制定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註冊並監督檢查。
(六)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並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擬訂並完善執業藥師資格准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藥師註冊工作。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制定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七)負責制定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並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