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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心理醫生張彥平

    這種情況屬“詐病”,一般不會出現。

    因為各省,直轄市都設有“司法精神病鑑定中心”,該中心由當地有權威的精神衛生機構提出申請,報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省為生廳,省檢察院,省高院共同批覆成立。

    一般由犯人家屬提出鑑定申請,由司法部門指定精神衛生鑑定機構予以鑑定。

    一般需住院觀察兩週,需公檢法人監視。

    在精神病學中專門有“司法精神病學”這一分科,一來是保護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權益,一旦出現肇事肇禍經過鑑定分:

    1.無責任能力;

    2.限定責任能力;

    3.完全責任能力。

    其第二個職能就是專門對付因觸犯法律偽裝成精神病以逃避法律懲罰的人,統稱“詐病”。

    經過兩週的住院觀察,接合其家族史,臨床表現,心理測試(包括測謊儀),然後組織幾個精神病學專家進行司法鑑定。

    整個過程科學,嚴謹,公平公正,“詐病”者只能得到一個“完全責任能力”之鑑定結果,最後還得老老實實去“伏法”!

  • 2 # 北方一翁

    從司法角度看,一個人作案有什麼動機才是最需明確的,比如一個人因報復去殺人,那他就有明確的動機,當然要負法律責任的,這一點對任何人都適用。精神病人因無辯認和控制能力作案是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但精神病人在間歇期或有過精神病但已痊癒且作案有明確動機的責任能力是不能免除的。日常生活中人們開玩笑:我是精神病,打死人都不用蹲監獄,這實在是天大的謬誤,不要以假當真,這樣的玩笑開不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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