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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要拆遷,涉及到房屋面積的評估。如果政府還沒有釋出公告,那在這個日期前修建的建築物是不是應該都有效?村民又說以拍照為準(出公告前拍的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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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滄海一俗人我A

    感謝邀請,拆遷時,房屋面積測量就行,評估的是價位,還不知道評估房屋面積這些事,房屋面積最基本的有平面圖吧!使用面積是多少,或者建築面積是多少,加在一起共多少面積,院裡佔地面積是多少,自建房的實地測量面積,拆遷時都會測量的,評估的拆遷時的價格,若拆遷戶對拆遷補償價格不同意,達不成協議,有權利申請評估價位,評估公司也不能瞎評估,按照市場的價位結合本地塊的區域價位,綜合性評估得出合理價位,難道是房屋已經被拆,或者是滅籍的嗎?沒有當時的草圖或者記錄資料,可能也有評估的事吧!這個不太清楚啊!誰家房子都會有原來照片,和四鄰的臨界點,測量就行了吧!評估的事還頭一次看到說評估面積的事。不太理解。

  • 2 # 京平律師事務所

    評估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必經程式,評估既涉及房屋面積的測量,也涉及房屋價值的評定。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法律雖未明確規定必須評估,但由於農村自建房“各種各樣”,在明確補償數額時各地方大多規定“評估確定”。

    1、有房產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對於城市房屋,確定房屋面積最直接的證據就是房產證或不動產證。對於農村房屋,土地證、房產證齊全的比較少見,認定面積多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農房建築執照》。

    2、無證房面積的認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因此,08年以後建設的房屋應符合《城鄉規劃法》,08年以前建設的房屋應符合《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特別注意: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因此,當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房屋徵收範圍就已經確定,在這之後進行的房屋加建行為,既不可能獲得有關機構的批准,也不可能在後續的拆遷中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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