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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554711509254

      據lz所說應該是事實婚姻,見下

      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且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所以還是要看同居之時是否符合法定結婚要件,也就是 男女雙方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男的不得低於22週歲,女的不得低於20週歲。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必須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雙方必須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

      符合這些實質要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所以應該沒有問題。

      離婚訴訟可以進行,不用補辦結婚證。補辦結婚證是指1994年2月1日後同居,認定為事實婚姻在離婚訴訟之前須補辦結婚證,婚姻關係自符合實質要件日起計算。

      這是第一個問題,不難認定。

      至於訴訟離婚中的損害賠償是另一個問題。要求賠償肯定是可以的。

      你母親是無過錯方有要求過錯方賠償的請求權。而且父親已經符合婚姻法46條的法定賠償情況“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以在離婚訴訟中,你母親可以獲得一半以上甚至全部財產。

      這裡的財產是指夫妻共同財產,簡單說就是除了婚前個人財產,自結婚後你父母經營投資所得所有財產……

      然後……你要求與父親斷絕關係與離婚訴訟應該是不能合併審理的,至少我沒見過這樣的例項。

      至於訴訟所需費用,與要分割的財產多少有關,律師費也是與財產有關的。律師一定要找的,會很有幫助。

      其實這個案件事實算是很清楚了,但是還是會有很多不同結果。比如,有足夠證據的話可以認定你父親的重婚罪。還有財產問題估計現在是很難區分的……

      至於你所說的父親要求你盡贍養義務,你現在可以不必一定要斷絕關係,待他要求你盡贍養義務提起訴訟時提出父親未盡撫養義務。我的意思是說……你父親應該不會起訴你,你就沒必要贍養他。

      還是去諮詢下律師吧,詳細情況一時說不清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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