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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孤獨1749

    我每年都遇到幾個這樣的情況,我從法院一般處理辦法說一點。提供不了結婚證的原因有好幾種,有的是老人了以前是根本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就一起生活的,有的是登記了但是搬家或者其他原因遺失了。對於不同的情況我分別論述,對於根本沒有登記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第五條之規定,沒有辦理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案件,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前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發生在該時間以後的,且沒有補辦登記手續的,按照同居關係處理。根據該解釋規定,事實婚姻認定必須嚴格按照時間節點1994年2月1日為依據,之前像夫妻一樣生活的,才能認定,之後的都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對於遺失了結婚證,一般可以從民政部門調取婚姻登記檔案資訊表,也可以證明是夫妻關係。對於村委會或者居委會證明,一般是不能證明婚姻狀況的,婚姻事實要麼法院認定事實婚姻,要麼民政部門出具婚姻登記的證明,因為他們對婚姻狀況認定有法定的職權,居委會沒有法律授權,很多人只是覺得哪裡方便就哪裡開證明,實際上開了也沒有法律效力,要開證明也要在該部門職權範圍之內開具的才有效。

  • 2 # 太陽淚珠3

    居委會證明在法庭上只能作為證據採納,不能做為法律判決依據,所以說是沒法律効力的,如果出現有這種情況的建議把此證明和身份證到民政局開具個人婚姻狀況證明就可以了,民政局開具的證明與結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3 # 陝志誠律師

    首先肯定一點,居委會的證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由此可見,婚姻關係的唯一合法證明就是民政部門頒發的結婚證,除此之外,如果遇到結婚證遺失或滅失,可以由民政部門出具婚姻登記狀況證明或向民政部門申請補辦。

    一般在離婚訴訟案件當中,由於種種原因,原告方手中往往沒有結婚證,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在離家出走分居或遭受家暴分居的女方身上,由於手中沒有結婚證,個別法院存在由於原告無法提供結婚證而不予受理的情況,實踐當中一般讓當事人到民政局開具婚姻登記狀況證明,或委託律師前住民政局查閱複製婚姻登記檔案,然後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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