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調整物件:一個民法是什麼的問題
民法調整物件,是指應由民法進行調整、規範,並且規定在民事法規之中的社會關係。
民法調整物件體現了國家意志,即國家根據自己的價值取向,對其認為重要的社會關係加以規定,引導人們朝著國家期望的方向去進行活動,並實現國家所追求的結果。簡而言之,民法的調整物件,不僅建立在特定的社會經濟基礎之上,還反映了國家這個大集體所要確認、保護和發展的社會關係,這些關係,必然是對國家治理和秩序穩定有利的。
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是法律的調整物件,即一定的社會關係。
中國的法律部門是按照法的調整物件進行劃分的。民法的調整物件就是民法與其他法律的直觀區別。當然,不同時期對民法調整物件有不同的認識,因此民法的範圍也就不盡相同。如早期中國認為民法只調整財產關係和一定的人身關係,導致《婚姻法》被排除在民法體系之外;又如新中國第二次編撰民法典時認為民法是調整經濟關係的法律,在這種認識的指導下起草人將預算、稅收等關係都納入了民法的調整範圍。民法調整物件與民法調整範圍是同義詞,二者只是字面上的不同,實際指代的含義並無區別。
民法調整物件還關係到法的本體,民法是什麼?民法保護什麼?它是私法還是公法?是以權利為本位的權利法、自由法還是以義務為本位的不自由、不平等的法?這些問題,都可以從民法的調整物件中一窺究竟。
可以說,民法與民法調整物件的關係就是形式與內容的關係。
民法調整物件是普遍存在的問題,儘管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家並沒有像中國一樣在民法總則直接予以明確的規定,但是,他們依然要在實踐中對哪些社會關係受民法調整,哪些不受民法調整做出確認。這是適用民法的前提。中國早期民事立法受到蘇聯的巨大影響,在總則中明確規定民法的調整物件就是其中的結果之一,民法調整物件和民法的立法目的一起,在民法典中起著提綱挈領的作用。
透過民法的調整物件,我們才可以將合同法、物權法、繼承法、婚姻法、侵權責任法等涉及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串聯起來,形成事實上的“民法典”,而不會把稅法、公司法等歸入到民法之中。所以說,問民法的調整物件是什麼,其實是問民法是什麼。
民法調整物件:一個民法是什麼的問題
民法調整物件,是指應由民法進行調整、規範,並且規定在民事法規之中的社會關係。
民法調整物件體現了國家意志,即國家根據自己的價值取向,對其認為重要的社會關係加以規定,引導人們朝著國家期望的方向去進行活動,並實現國家所追求的結果。簡而言之,民法的調整物件,不僅建立在特定的社會經濟基礎之上,還反映了國家這個大集體所要確認、保護和發展的社會關係,這些關係,必然是對國家治理和秩序穩定有利的。
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是法律的調整物件,即一定的社會關係。
中國的法律部門是按照法的調整物件進行劃分的。民法的調整物件就是民法與其他法律的直觀區別。當然,不同時期對民法調整物件有不同的認識,因此民法的範圍也就不盡相同。如早期中國認為民法只調整財產關係和一定的人身關係,導致《婚姻法》被排除在民法體系之外;又如新中國第二次編撰民法典時認為民法是調整經濟關係的法律,在這種認識的指導下起草人將預算、稅收等關係都納入了民法的調整範圍。民法調整物件與民法調整範圍是同義詞,二者只是字面上的不同,實際指代的含義並無區別。
民法調整物件還關係到法的本體,民法是什麼?民法保護什麼?它是私法還是公法?是以權利為本位的權利法、自由法還是以義務為本位的不自由、不平等的法?這些問題,都可以從民法的調整物件中一窺究竟。
可以說,民法與民法調整物件的關係就是形式與內容的關係。
民法調整物件是普遍存在的問題,儘管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家並沒有像中國一樣在民法總則直接予以明確的規定,但是,他們依然要在實踐中對哪些社會關係受民法調整,哪些不受民法調整做出確認。這是適用民法的前提。中國早期民事立法受到蘇聯的巨大影響,在總則中明確規定民法的調整物件就是其中的結果之一,民法調整物件和民法的立法目的一起,在民法典中起著提綱挈領的作用。
透過民法的調整物件,我們才可以將合同法、物權法、繼承法、婚姻法、侵權責任法等涉及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串聯起來,形成事實上的“民法典”,而不會把稅法、公司法等歸入到民法之中。所以說,問民法的調整物件是什麼,其實是問民法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