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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崗失業工人領取失業金,必須是符合一定條件才可以領取的。
最主要的前提是繳納了失業保險。
以前如果領取了失業金的,再次就業後,重新繳納失業保險的,失業保險領取月數會累計計算。
失業保險基金是一個嚴謹的體系,不是說突然政策規定或者過一個年份,又累計年限重新計算。
失業保險基金是我們職工繳納的,五種社會保險的一部分。一般以不超過2%的比例收取。職工承擔0.5%到1%,企業承擔1%到1.5%。
城鎮戶口的失業人員,繳費滿一年,可以按月領取三個月的失業金。
農村戶口的失業人員繳費滿一年,可以領取一個月的生活補助金。不過農村戶口人員不需要個自己繳費。
失業金領取時間上暫時沒有新政策規定。產生這種誤解的可能性是2017年的時候,國家出臺了失業保險條例修訂的徵求意見稿。
大家不要以為失業保險條例修訂後,失業金可以重新計算時間領取。
因為這批人員涉及太多,而且失業保險基金是一貫而成的,不是重新設立。可能性不大。
2017年以前下崗失業人員是不是又能領取失業金了呢?
我們一起看檔案是如何規定的;
舉個例子說明:
第一次失業時候失業保險已經繳納滿1年然後可以領取失業金,第二次就也開始必須繳納滿1年失業保險才可以再次領取失業金。兩次領取的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領取失業金的主要條件要滿足以下三條:其實我們最關心的問題還是能領取多少失業金。大家有所不知,失業金是必須扣除醫療保險費,有的地區還要扣除養老保險費,能領到手的失業金也就剩下500元左右甚至更低,因為失業金的發放標準是根據所在地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定的,所以大家儘快找到工作繼續繳納社保才是正確的選擇;
接下來我們說一說,如何才能正確領取失業金?如果出現下面這幾種情況是要終止領取失業金的,所以大家一定要記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