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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一人一半,男的把自己那部分過戶給兒子,男的再婚,現在過去二十多年了,男的如果起訴要房子能要回去嗎?現在那套房子已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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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千島胡

    引:離婚時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一人一半,男的把自己那部分過戶給兒子,男的再婚,現在過去二十多年了,男的如果起訴要房子能要回去嗎?現在那套房子已拆遷。

    1.由於該男子在離婚時就已經把自己的那部分房產贈與給其子並辦理了過戶登記,在法律上該房屋的所有權已經由贈與人轉為受贈人,所以不能隨便撤銷贈與。

    2.但這也不絕對,如果依據合同法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贈與人依然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3.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如果受贈人認為沒有上述可撤銷情形,可以向法院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贈與人認為自己有權要回房屋,需要證明受贈人存在以上情形。

    4.法律規定不能撤銷的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著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能撤銷的,與此同時附義務的贈與也是不能撤銷的。

    5.根據你的描述,該男子的贈與屬於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這是不能撤銷的。但是該男子的兒子有贍養父親的義務。

  • 2 # 法重情深

    這是不是太絕情了?贈與妻子和孩子20年的房子還想要回,你是不是連小時候給小孩的壓歲錢或者是吃的奶粉也要要回呀?

    20年了,孩子至少是成年人了,也有可能組成了自己的家,房子就成了他生活的一部分。無論房子是否能夠賺錢或者是拆遷能夠得到多少錢?這時候再向孩子要回房屋,顯然是太不近人情了。

    另外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將房屋給孩子是一種贈與行為,對於這種贈與行為,如果財產已經交付,是不允許撤銷的,也就是說是不允許反悔的。亦不允許今天你說給,明天還要回來。

    這種出爾反爾,是缺乏誠信的表現,法律也是不允許、不保護的。更何況該房屋已經贈與妻子和孩子20餘年了,現在還想要回來,不知道你是怎麼想的?難道錢財真的比親情還要重要嗎?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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