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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企業頂層設計

    我們分兩種情況分析一下

    1.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這裡可以看到,《公司法》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表決程式約定比較少,所以可以在公司章程裡面多約定,發揮作用!

    在實際中,如果你是有限責任公司,規模還很小,股東也不多,就設立執行董事可以了,不用那麼麻煩!

    選舉董事和監事上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可以看到《公司法》沒有規定,所以章程也可以約定,應注意董事席位要大致等同股權比例,比如:三人股東成立5人董事會,大股東67%股權的話,那麼他提名3人,另外兩股東提名兩人!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注意這裡規定了必須過半數透過,在實際風險防範中,可以透過章程約定,某些重大事項,必須獲得董事長或者某個董事同意才可以透過!

    選舉董事和監事上

    《公司法》第一百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這裡所講的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總結:《公司法》除了“一席一票制”都做了規定外,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怎麼選舉董事,董事會怎麼決議都沒有明確規定。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怎麼選舉董事和怎麼決議都有一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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