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7種 根據中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相關規定,以下7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實踐中法院對工傷問題的答覆以及《工傷保險條例意見》的相關規定,以下5種情形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2、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3、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 4、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5、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二)視同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一)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7種 根據中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相關規定,以下7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實踐中法院對工傷問題的答覆以及《工傷保險條例意見》的相關規定,以下5種情形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2、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3、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 4、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5、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二)視同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