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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8659325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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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小佳的慧慧
不同點是:間接故意是在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採取的態度是放任,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漠然,認為發生危害結果也無所謂,採取這種放任的態度,漠視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是間接故意,而過失犯罪是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但是輕信可以避免。在主觀上,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二者的區別就在於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態度不同。由於這種態度的不同,對社會的危害就不同,所以,在量刑上過失犯罪就比間接故意輕一些。從這個案例的情況分析,該司機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輕信事故可以避免,因此應當是過失犯罪。.
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在認識因素、意志因素方面均存在不同。
一是認識因素,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雖都是預見到行為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但對這種可能性是否會轉化為現實性的估計是不同的,間接故意的心理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並未發生錯誤的認識和估計,不是認為這種可能性不會轉化為現實性,因而在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即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結果之間並未產生錯誤,主觀與客觀一致的。而過於自信的過失心理則不同,具有這種心理者雖然也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但主觀上認為,由於自身能力、技術、經驗和某些尾部條件,實施行為時,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不會轉化為現實性,即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的客觀事實發生了錯誤認識。在危害結果發生的情況下,其主觀與客觀是不一致的。
二是意志因素,間
接故意與過於自信過失雖然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對危害結果的態度仍是不同的。間接故意的行為人雖不希望結果發生,但也並不反對不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因而就不會憑藉什麼條件和採取什麼措施,去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聽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過於自信過失的行為人不僅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同時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希望危害結果不要發生,希望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即排斥、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在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行為人仍然自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並因而實施該種行為,必然是憑藉了一定的自認為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因素,如行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術、經驗、知識、體力等因素,他人的行為預防措施以及客觀條件或自然方面的有利因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