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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40979666有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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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重情深
首先,打架是不對的,什麼事情都應當和平解決,不應當動手打人。
對方先動手打人,那是對方過錯在先。對於對方動手打人,你可以報警要求處理。但是不該還手再打他,再還手打他就構成了互毆,這樣兩個人都違法了。輕則構成治安處罰,重則有可能要構成犯罪。
其次,打架的雙方造成了一方傷害,另一方不但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且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到傷害的一方,完全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一切經濟損失。但是如果自己一方有過錯,應當減輕另一方的賠償責任。
最後,針對於打架都沒有造成大的損害情況,這樣雙方可以和平解決,都不講了,算了。如果對方想訛人,非要糾纏,要到醫院裡檢查。之後又未檢查出有傷,比照“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的原則,檢查費用當然由提出檢查的一方承擔;如果檢查出來有問題,檢查費用可以按雙方的責任分攤。當然,對於這點小事,我認為還是算了吧。“得饒人處且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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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150408053
還要賠償,咋想的,你這是打架鬥毆,擾亂社會治安罪拘留3天,辦案民警你得感謝人家,雙方調節和解,回家洗洗睡吧,別想著對方拿錢的事了。
這個問題還主要看起事方的主因是誰造成的,這個是造成矛盾的主要原因,應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責任,然後追求先動手方的責任,全程衡量過程,雙方平心靜氣的討論出公平合理的方案來,應邀局外第三方參與,若能公平合理解決更好不過的事,如果不能合理解決,尋求律師,動用法律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