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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夢裡花籮

    一般設施農業用地只允許做生產,帶有部分的配套輔助設施。臨時性的農產品生鮮銷售應該還是可以的,具體的情況還得諮詢當地政府。

    根據現代農業生產特點,從有利於支援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規範用地管理出發,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

    (一)進一步明確生產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專案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小於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確定附屬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設施農業專案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汙水等廢棄物收集、儲存、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

    3、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裝置、原料、農產品臨時儲存、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

    (三)嚴格確定配套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乾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各地應嚴格掌握上述要求,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用地範圍,以下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經營性糧食儲存、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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