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涵不同:過失的瀆職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工作失誤行為則是由於經驗不足、能力水平有限,或因無法預見和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影響,雖行為人盡力履行了職責,但仍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行為。
表現形式不同,翫忽職守類犯罪表現在於因為嚴重不負責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而工作失誤則表現為行為人已儘可能地履行了職責,盡到了職責的要求。
主觀動機不同。工作失誤的主觀動機,往往是行為人想把工作搞好,或想創造性地工作,但事與願違,行為人的主觀過失屬於一般錯誤,客觀上不存在瀆職行為。瀆職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往往是對權力的認識存在偏差,雖然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但客觀上卻未能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不盡職守,馬虎草率,漫不經心等,以致發生了重大的危害結果。此外,翫忽職守甚至還存在著主觀惡性更大的罪過形式——間接故意,這是工作失誤所沒有的。
追究責任的前提條件不同。首先,瀆職犯罪與行為人的職務行為密切相關。如行政執法人員瀆職犯罪與行政法規、條例和行政機關實際工作程式密切聯絡。如果行為人沒有違反職責規定,即使發生了重大損失的結果,也屬於客觀上無法預見,是意外事件或工作失誤;如果違反了職責規定,且主觀上應該預見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卻沒有預見,則主觀上存在過失,屬瀆職犯罪。其次,部分過失瀆職行為以違反除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為前提,這是過失瀆職犯罪區別於一般過失犯罪及故意瀆職犯罪的重要標誌,也是過失瀆職犯罪與工作過失區分的關鍵點。在前提罪不構成的情況下,過失型瀆職罪就是工作過失。
內涵不同:過失的瀆職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工作失誤行為則是由於經驗不足、能力水平有限,或因無法預見和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影響,雖行為人盡力履行了職責,但仍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行為。
表現形式不同,翫忽職守類犯罪表現在於因為嚴重不負責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而工作失誤則表現為行為人已儘可能地履行了職責,盡到了職責的要求。
主觀動機不同。工作失誤的主觀動機,往往是行為人想把工作搞好,或想創造性地工作,但事與願違,行為人的主觀過失屬於一般錯誤,客觀上不存在瀆職行為。瀆職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往往是對權力的認識存在偏差,雖然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但客觀上卻未能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不盡職守,馬虎草率,漫不經心等,以致發生了重大的危害結果。此外,翫忽職守甚至還存在著主觀惡性更大的罪過形式——間接故意,這是工作失誤所沒有的。
追究責任的前提條件不同。首先,瀆職犯罪與行為人的職務行為密切相關。如行政執法人員瀆職犯罪與行政法規、條例和行政機關實際工作程式密切聯絡。如果行為人沒有違反職責規定,即使發生了重大損失的結果,也屬於客觀上無法預見,是意外事件或工作失誤;如果違反了職責規定,且主觀上應該預見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卻沒有預見,則主觀上存在過失,屬瀆職犯罪。其次,部分過失瀆職行為以違反除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為前提,這是過失瀆職犯罪區別於一般過失犯罪及故意瀆職犯罪的重要標誌,也是過失瀆職犯罪與工作過失區分的關鍵點。在前提罪不構成的情況下,過失型瀆職罪就是工作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