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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714209337597

     根據 《繼承法》 第十七條第三款關於代書遺囑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人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它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根據 《繼承法》 的上述規定,代書遺囑的訂立程式應當是:  一、遺囑人慾立遺囑時,首先應邀請兩名以上見證人到場,並請其中一人做代書人。  二、由立遺囑人表達遺囑意願,代書人作記錄。  三、代書完畢,代書人必須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宣讀記錄即遺囑全文,或者傳閱全文,經遺囑人審閱全文後,至遺囑人完全同意和認可為止。之後代書人應註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和地點,並記明代書人、見證人姓名。  四、由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如遺囑人不會寫字,應以按手印代替,由代書人在其手印前寫明遺囑人的姓名。  若已經訂立了代書遺囑,欲審查其是否有效,須看其是否符合如下法律要件:  一、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二、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 此見證必須是全程見證,見證人不得中途離開,否則即構成見證的瑕疵,可能使代書遺囑無效;  三、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不允許他人代簽;  四、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智力不健全的人,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能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著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係,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讓其他利害關係人產生懷疑,甚至可能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為,對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即使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因此,子女替父母寫遺囑會因為不符合代書遺囑的要件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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