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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凡人72020506

    安置國家《合同法》則的規定來確定的話。只要是不履行合同或延期違約,履行合同者都算詐騙。包括口頭協議盒。有人證的情況下的一些群體協議。如欠工資,用工不兌現薪資。類似形式。如若最後在額定期限內不能履行個人責任,那多屬於商業詐騙的一種。只是國家法定法條規定當中有一個協調關係,也就是就是調節解決。往往淡化了所謂的商業詐騙這一詞的量刑定法定刑的標準。所以說,告誡老百姓的不要以為這個不違法。確切說,如果認真打過這都屬於商業詐騙,甚至是合同詐騙。

  • 2 # 鄧世運刑事律師團隊

    在經濟往來中,因客觀原因未及時支付貨款,是常見現象。拖欠貨款後一走了之,這種行為是經濟糾紛還是合同詐騙?

    鄧世運律師近日介入這起案件時,案件已經處於審查起訴階段。

    不能一概而論,區分二者關鍵是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構成詐騙,否則,屬於經濟糾紛。

    怎麼來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可以透過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察:

    一、行為人是否將貨物用於正常的經營之中。

    如果行為人將貨物用於正常的經營,說明行為人有真實的經營行為,反之,如果當事人沒有將貨物用於正常的經營,尤其是存在透過高入低出的方式套取資金的行為,將會成為被認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理由。

    二、行為人是否將大部分經營所得用於支付貨款。

    如果行為人將大部分的經營所得用於支付貨款,說明行為人有著真實的交易意圖和行為,並非以交易為幌子行詐騙之實。如果行為人並沒有將經營所得用於支付貨款,而是另作他用,可以一定程度說明他並非是履行不能,而是拒不履行,如果存在佔有貨款而拒不支付、肆意揮霍、轉移資金、隱匿財產等行為,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三、行為人躲債是否有攜款潛逃的行為。

    行為在人欠下大量貨款的情況下,一走了之,可否根據行為人的躲債行為就直接認定行為人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鄧世運律師認為不能一概而論。在無力支付供應商剩餘貨款的情況下,行為人選擇躲債,這是對債務的履行不能,而非拒不履行,不同於獲取財物後攜款潛逃的行為。如果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行為人攜款或者攜貨逃匿,不能因為行為人躲債就認定其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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