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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是經過國家公證機關辦理的形式最完備、真實性最強的遺囑,公證遺囑與其他形式的遺囑相比,更強的法律效力,因此,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共存的時候,不論所立遺囑的先後次序,公證遺囑具有最高的效力,還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如果想要變更先前所立的公證遺囑,應當重新到公證機關辦理新的公證遺囑,下面由小編舉個案例來講解一下:
某村村民劉某夫妻生有一男一女,家境又十分富裕,但是其重男思想及其嚴重,劉某心想若自己早於妻子離開人世,妻子有可能將財產改嫁帶走,自己的孩子得不到任何財產,因此立下遺囑並進行了公證,死後所有財產由兒子繼承。
隨著時間的流逝,劉某兒子、女兒慢慢長大,兒子卻暴露出其飛揚跋扈、自私冷漠的性格,後劉某得了重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只能依靠別人照顧生活,但劉某的兒子卻拒不履行贍養義務,一天天盼望著劉某早點去世,自己能儘快繼承遺產,而劉某女兒卻任勞任怨的照顧著劉某,劉某經過深思熟慮,覺得自己將遺產留給自己大逆不道的兒子,還不如把財產留給悉心照顧自己的女兒,劉某遂留下自書遺囑將所有財產留給女兒。
後劉某病故,其兒子霸佔了家裡的所有財產,劉某之女以該遺囑為其父最後所立遺囑為由要求繼承財產,但劉某之子拒不同意,於是,劉某之女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後經當地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所有財產歸劉某之子所有。”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劉某透過公證遺囑的方式將所有財產留給兒子,後其子不盡贍養義務,而其女卻任勞任怨對其進行細心照料,於是劉某決定重新立遺囑將自己的所有財產留給女兒,劉某死後,其女以其所持遺囑為最後所立遺囑為由,要求法院確認其所持遺囑的效力,但劉某之女卻忽視了劉某第一張遺囑是公證遺囑的事實,根據中國《繼承法》第23條第三款的規定:“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的規定,”因此,劉某之女的要求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援的,故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回覆列表
公正遺囑的效力高於自書遺囑。如果此人有自書遺囑能力,幹嘛不去撤銷之前公正遺囑,如果公正遺囑被撤銷,自書遺囑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