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老闆有一個合法的門診,還有一個藥品倉庫(醫藥掛靠),當事人被老闆安排在門診上班,現在被查倉庫售往門診70多萬藥品,請問當事人是不是涉嫌非法經營數額70萬?
6
回覆列表
  • 1 # 老方同志

    這個情況要具體分析,關鍵在於是否是“明知故犯”。

    非法經營罪認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量:

    第一,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

    主要是違法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履行領證、報備、計劃審批等手續。這是個原則性的條件,很難量化、細化表述。

    第二,客觀方面表現了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注意:“經營額”與“違法所得”的區別)。題主說的經營額是70萬,營利(即非法所得)是多少?筆者不敢妄猜,這需要法定的證據來證實。證據來源主要是來往的資金結算賬目憑據。

    第三、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根據題主的描述,“當事人”犯這種罪的可能性存在,但是機率不大。如果當事人只是按月向老闆領取工資,並根據經營額適當領取“獎金”的,一般而言不會構成本罪。應當由“老闆”個人或“合法的門診”、“藥品倉庫”被掛靠的單位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具有非法獲利目的,過失不構成犯罪

    這是問答中“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如果當事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老闆”的行為是非法經營的,領取的不是“獎金”而明確是“分成”,應當以共同犯罪論處。如果“當事人”對老闆的經營行為不知情,如上所術,當事人“只是按月領取工資,並根據領取經營額適當領取‘獎金’的”,“當事人”不構成犯罪,即便事實上成為老闆犯罪的“幫兇”,也應當視為過失。

    如何認定“當事人”是否“明知故犯”?比如有證據證明老闆明確對“當事人”說過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並且明確利潤分層;“當事人”向顧客明確說過出售藥品的行為違法,要求顧客對購藥途經保密等……這涉及到證據規則的法律規定,比較複雜,一言難盡。有興趣的自己百度,省略不說。

    上述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認定其犯罪,請題主對號思考。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臉色黃染什麼顏色顯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