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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徐劍南京

    搶奪罪與搶劫罪的關係。搶奪行為是直接對物使用暴力(對物暴力),並不要求直接對被害人行使足以壓制反抗的暴力;行為人實施搶奪行為時,被害人一般來不及抗拒,而不要求使被害人受暴力、脅迫壓制而不能抗拒、不敢抗拒。即使奪取財物的行為,使被害人跌倒摔傷或者摔死,也不必然成立搶劫罪。另一方面,由於不排除行為人使用輕微的對人暴力搶奪財物,故在對人暴力的情況下,應根據暴力是否達到了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區分搶劫罪與搶奪罪。因此,進入手機店搶手機並不一定構成搶劫罪,“足以壓制他人反抗”是判斷點。

    普通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兩搶意見》規定,“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後果的,屬搶劫未遂。但也有學者認為,搶劫罪屬於侵犯財產罪,理應以行為人取得(控制)被害人財物為既遂標準;造成輕傷但未取得財物的,依然屬於搶劫未遂。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但未取得財物的,屬於結果加重犯的既遂,但基本犯仍然未遂(未遂的結果加重犯)。

    怎麼判。首先透過搶奪罪與搶劫罪的關係判斷是否構成搶劫罪,如不構成,則可能成立搶奪,模型手機價格一般不會數額較大,可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其次,構成搶劫罪也是普通搶劫罪,手機店一般不是搶劫罪中的“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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