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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金融大民工

    作為銀行,負有一定的社會責任,比如,無償為公眾兌換殘損汙缺人民幣,提高市場人民幣流通整潔度等,如遇有個別銀行推諉不予兌換的情況,可撥打客服電話或到當地人民銀行進行投訴解決。這也是人民銀行關於無償為公眾兌換殘損汙缺人民幣等制度的剛性要求。

  • 2 # 星空240070652

    為啥會出現如此做為的銀行?兌換汙損錢幣的最基本行業職責不去做,如此不做為,推脫了事行為,看來行業之風該嚴勵整頓了!

  • 3 # 東方今報

    看到這個新聞,真的不知道該說些什麼,自己辛辛苦苦攢下的十萬元錢,卻因為處置不當,幾乎要報廢掉了,這位大爺的家人心裡焦急程度可想而知。

     

    其實關於這類的新聞大家估計也都曾見諸報端,有放置在地下被螞蟻咬碎的,還有藏於床底下因火災付之一炬的,更有夫妻關係不合藏於廢舊傢俱中被無意扔掉賣掉的……

     

    而像這位老大爺生於上個世紀過夠了苦日子的一代人,更是覺得錢要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才心裡踏實,殊不知現在社會的發展現金已經被網際網路快捷支付方式在取代,而錢更是要存在銀行或者專業的理財機構才是正確的處置方式,才更安全。

     

    再說說銀行方面吧,好多人對銀行的不予兌換不能理解,口誅筆伐,而作為貨幣的管理部門,銀行到底有沒有責任來兌換這些發黴貨幣呢?

     

    我們看看規定:

    根據自2004年2月1日執行的《華人民銀行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辦法》,有如下幾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殘缺、汙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徵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第六條: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汙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汙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第八條:殘缺、汙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汙損人民幣。

     

    所以,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各銀行金融機構有義務對殘缺、汙損人民幣進行兌換業務,但是也可以根據情況不予兌換,但是要給出認定證明,而貨幣持有人還可以向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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