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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anfengz1

    規定

    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

    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

    競賽規程應說明可以有幾名替補隊員被提名,從3名到最多不超過7名。

    在其他比賽中,可依據下列規定使用替補隊員:

    ·有關參賽隊在最多替補人數上達成協議;

    ·在比賽前通知裁判員;

    如果比賽開始前未通知裁判員或各參賽隊未達成任何協議,則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

    在所有的比賽中,替補隊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交給裁判員。未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不得參加比賽。

    替補程式:

    替補隊員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訊號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進場;

    ·當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完成了替補程式;

    ·從那時起,替補隊員成為場上隊員,而被替補隊員終止為場上隊員;

    ·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所有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任何場上隊員都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並規定:

    ·互換位置前通知裁判員;

    ·在比賽停止時互換位置。

    違規/判罰

    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入比賽場地:

    ·停止比賽;

    ·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並出示黃牌令其離開比賽場地;

    ·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隊員與守門員互換位置前未得到裁判員許可:

    ·繼續比賽;

    ·有關隊員將在比賽成死球時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

    ·有關隊員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隊員在開球前被罰令出場,只可從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換。

    凡被提名的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無論是在開球前或在比賽開始後,均不得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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