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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新島為情

      吹罰直接任意球的幾種情況  在比賽中被判罰直接任意球的幾種情況:  1、踢或者企圖踢對方球員(包括絆倒或企圖絆倒對方球員)  在比賽中,球員之間的身體接觸是一定會有的,一方球員用腳踢到對方也是比較常見的事情,但是,不是隊員的所有踢人行為都會被罰直接任意球,只有隊員在主觀的意識上有踢人的動機和行為裁判員才會吹罰任意球。  2、跳向對方球員  在比賽中,球員們經常會跳起爭搶頭球,如果球員起跳的目的不是單純的為了搶球,而是對對方進行衝撞或踩踏,則應該被判直接任意球。  3、衝撞對方球員  在比賽中,違反合理衝撞的原則對對方球員進行衝撞,例如在不在雙方控制範圍之內衝撞對方球員、利用不合理的身體部位衝撞對方球員或者是衝撞力量過大。在比賽中都會被吹罰任意球。  4、打或者企圖打對方球員(包括推或者企圖推對方球員)  吹罰間接任意球的幾種情況  一、守門員在本方禁區持球,超時不出球  為了防止守門員在比賽中耽誤時間,損耗比賽的精彩程度,足球規則中規定,守門員在比賽中用手持球不能超過6秒中,在6秒鐘之內守門員必須將球擲出使足球進入比賽狀態。當然,規則中很明確的規定此時間只是對守門員用手持球的限制,守門員在本方禁區內用腳持球的時間足球規則中沒有任何限制。  二、在發出球后未經其他球員觸球,再次用手觸球  當守門員將球開出進入比賽狀態後,守門員在場上球員觸球之前是不能用手接球的,如果在無人接觸球前又用手觸球將被判罰間接任意球。當然這種情況的規定不包括守門員在第一次撲球時未將球接穩而進行的第二次撲球。  三、用手接隊友的故意回傳球  在以前足球運動的規則中,守門員是可以用手接本方隊友的回傳球的,但是這種規則越來越顯示出了它的弊端,在前鋒和後衛的爭搶過程中,後衛不是利用自己的技術或者是本方的戰術配合將球轉移到安全的狀態,而是直接將球直接回傳給守門員,這樣大大的降低了足球的觀賞性,於是國際足聯在90年代末期規定,守門員不可以用手直接接本方後衛故意的回傳球,如果違規將被吹罰禁區內的間接任意球。當然如果本方球員並不是故意的將球傳給本方的守門員而是因為技術失誤或者是其他的原因而將球踢到守門員的控制範圍內,或者是用頭或胸部等非腳部的身體部位回傳球時,守門員用手接球是不犯規的。  四、用手接隊友擲回的界外球  足球規則規定,如果守門員用手接本方隊員擲出的界外球,將在守門員接球的地點判罰間接任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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