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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沉默是金5125493

    造成後果就應該承擔責任,監護人也要承擔責任,也許小孩子沒有想到後果的危害性,但現在十五,六歲孩子肢體能力不比成年人差,如果實施危險活動後果也相當嚴重。

  • 2 # 冷酷的保溫杯

    謝邀!“險被砸”且已十五六歲,這個年令段的人應該是初中生了,有一定的預知能力了往耬頂扔水泥塊,應該知道掉下來的後果,可還是扔了,說明這孩子也是夠搗蛋的了!一旦發現,無論家長、老師或者路人發現了,就及時勸阻,免得傷人!如果真的傷到人了,哪他一定要負責的,比如看醫生,買藥,孩子沒有這個經濟能力,家長一定要負這個責任的!

  • 3 # 唐先明75443043

    依我之見:‘’險被砸‘’,依據中國現行法律只能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實際不處罰;只有‘’砸死人或砸人成重傷‘’才會依法追究其故意殺人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一,‘’險被砸‘’,也就是說還沒有砸到過路的行為,而這種隨意傷害他人,而未致人死傷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擾亂社會秩序的尋釁滋事違法行為,而案件中的行為人"十五、六歲‘’,依照中國現行《刑法》十七條之規定:除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丶強姦丶搶劫丶販毒丶放火丶爆炸丶投毒等罪年滿十四周歲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外,其他之罪均需年滿十六週歲方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案例中所述‘’十五六歲‘’,那麼問題來了,究竟是十五歲,還是十六歲?刑事責任年齡存疑,另外‘’險此砸‘’到按司法機關處理案件常規對隨意毆打他人,而未打到的(未遂),往往不以犯罪論。而不以犯罪的未成年人尋釁滋事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論處,根據該法規定對未成人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除罰款由監護人執行的,行政拘留等處罰的不予執行。所以,‘’險被砸‘’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實際上是不負責任丶不處罰。

    二,只有‘’砸死人或砸成重傷‘’的慘痛結果,依中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關於‘’尋釁滋事致人重傷、死亡的,按故意傷害丶故意殺人定罪處罰‘’。本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系‘’十五六歲‘’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之人,根據《刑法》第十七條關於‘’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丶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規定,如果本案例中的‘’十五六歲‘’未成年人在樓頂上扔水泥塊尋釁滋事砸死路人,或砸傷路人重傷,依法就應追究其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同時,該來成年人也應相應承擔因致人重傷丶死亡的民事賠償責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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