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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醉後關門防客走

    傷者職工被認定工傷後,在經過治療,且病情穩定或者出院時存在傷殘時,應當到設區市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通常情況下是傷者職工將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資料交由所在地工傷科,由工傷科工作人員代為申請,並通知傷者什麼時間到什麼地方做鑑定檢查,最後通知傷者職工領取鑑定結論。需要準備以下材料:1、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2、工傷認定書;3、醫療終結證明或者醫生診斷證明;4、被鑑定人身份證影印件;5、被鑑定人一寸彩照;6、其他,比如CT照片以及報告等材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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